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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我國保险信用缺失的现状
保险信用是社会信用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是指在保险经营活动中,以最大诚信原则为基础,在法律的框架和市场经济的原则之下,体戏N耙档赖拢?VけO蘸贤?靡月男械囊环N行为规范。保险信用体系是指通过法律调整、制度建设、道德规范和社会监督等手段对保险监管者信用、保险主体信用及业外信用在保险经营活动中的各个环节进行规范而形成的保险信用的完整体系。保险信用既是我國社会信用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又具有自身的特点。保险业是经营风险、经营信用的特殊行业,最大诚信原则是保险经营的基础,是保护被保险人利益、防范和化解经营风险的前提,决定着保险业的生存和发展。目前,保险业的社会信誉状况不容乐观,从内部管理上看,数据真实性問題比较突出;从业务开展过程看,保险从业人员误导、欺诈客户的問題时有發生,甚至出现了一些违法犯罪行为,严重侵犯了被保险人的利益,损害了保险业的社会形象。主要表现在:
1.造假問題屡禁不止。有些保险机构在任务压力和利益驱使下,实行“一明一暗两本账”,账目数据失真,而且给不法分子以可乘之机;向上级公司和监管机关提供假数据、假报表,采取欺上瞒下的手段,套取政绩和经济利益,严重影响了经营核算的准确性和监管的有效性;采取“卖单”、“埋单”、“鸳鸯单”等不法手段,向投保人出具假保单,提供假收据,侵吞保费,从中提取高额手续费,损害了被保险人利益,影响了公司信誉和形象。“制假售假”行为不遏制,不但会损害当前利益,更重要的是造成行业信誉的缺失,为保险的未来发展和参与國际竞争埋下了严重隐患。
2.误导、欺诈客户行为相当严重。随着投连、万能、分红等人身保险和投资保障型财产保险新型产品的上市,个别保险机构和一些保险营销员夸大产品功能,掩盖免责条款内容;回避或者故意隐瞒险種存在的风险;采用“杀熟”的做法诱使亲朋好友投保;售前服务殷勤,售后服务冷淡等等,扰乱了市场秩序,侵害了广大被保险人的权益,使保险业信誉受到严重损坏。
3.大量非正式机构亟待规范。目前不少未取得经营保险业务许可证的保险营销服务机构,有的是历史原因所致;有的是保监会《关于规范保险公司贩NЩ?挂滴窬???虻耐ㄖ?废路⒑螅?谒?降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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