邓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规范商业广告宣传的提醒
为进一步规范广告宣传活动,严厉打击广告违法行为,维护我市市场经济秩序,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互联网广告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定,现对全市市场主体利用自建网站、微信公众号、抖音、宣传册、活动宣传展板等媒介发布广告的行为作出以下提醒:
一、严禁使用或者变相使用中国共产党党旗和党徽、党和政府重大庆祝活动标志标识、党和国家领导人讲话、庆祝活动宣传报道进行广告等商业营销宣传行为。
二、严禁在商业广告中使用或者变相使用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国旗、国歌、国徽,军旗、军歌、军徽,使用或者变相使用国家机关、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名义或者形象。
三、严禁发布涉及导向问题、政治敏感性、妨碍社会公共秩序、违背社会良好风尚或者社会影响恶劣的违法广告。
四、严禁含有淫秽、暴力、赌博、迷信等内容的广告等商业营销宣传行为。
五、严禁发布使用“国家级”、“最高级”、“最佳”等绝对化用语对产品进行宣传的广告。
六、严禁发布使用不真实、不准确的数据、统计资料、调查结果、用户好评等作为引证的易引人误解的虚假广告。
七、严禁发布贬低其他生产经营者的商品或者服务的广告宣传。
八、严禁发布对商品的性能、功能、产地、用途、质量、规格、成分、价格、生产者、有效期限、销售状况、曾获荣誉等信息,或者服务的内容、提供者、形式、质量、价格、销售状况、曾获荣誉等信息,以及与商品或者服务有关的允诺等信息进行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广告宣传。
九、严禁使用未授予专利权的专利申请和已经终止、撤销、无效的专利作广告,广告中涉及专利产品或者专利方法的,应当标明专利号和专利种类,未取得专利权的,不得在广告中谎称取得专利权。
十、严禁招商等有投资回报预期的商品或者服务广告对未来效果、收益或者与其相关的情况作出保证性承诺,明示或者暗示保本、无风险或者保收益等。请各市场主体认真履行主体责任,严格按照提醒内容主动开展自查,自觉规范广告发布行为;市场监管部门将加强广告监测监管和执法力度,对发布违法广告的行为依法进行查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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