邓州市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办法补充规定 为进一步深化“放管服”改革优化营商环境,规范和优化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工作,为企业纾困解难,助力项目建设,提振市场信心;做好“保交楼”工作,维护购房人合法权益,有效防范房地产市场风险,促进我市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根据《河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中国人民银行郑州中心支行 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河南监管局关于进一步规范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工作的意见》(豫建行规〔2022〕1号)和《邓州市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办法》(邓政办〔2018〕46号),现将有关事项补充通知如下: 一、关于预售资金的交存 购房人缴纳的定金、首付款、商业银行发放的按揭贷款和其他形式的购房款等商品房预售资金,应全部存入监管账户。除购房人自行缴存外,房地产开发企业可以代缴预售资金。房地产开发企业在办理商品房预售合同网签备案时,商品房预售资金应按照要求同步存入监管账户。 二、关于预售资金拨付 预售资金实行多节点拨付,房地产开发企业可根据项目主体结构、二次结构、内、外墙粉刷、水电、门窗、电梯、消防、外墙装饰等工程施工进度申请拨付预售资金。 三、关于用款核实意见工作流程 简化工作流程、压缩工作时限,用款核实意见由原五个工作日压缩为三个工作日。 四、关于预售资金使用管理 依据房地产开发企业与施工企业签订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除建设合同最后两项工程外,房地产开发企业使用商品房预售资金时,可提前使用该项目未完工部分中下一个节点的工程资金。 五、关于预售资金监管期限 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期限,自核发商品房预售许可证开始,到办理不动产首次登记后为止。 六、关于补充规定有效期限 该补充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暂行一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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