溯源 发表于 2022-8-6 05:22:03

中共南阳市委全面依法治市委员会办公室印发《南阳市行政机关正职负责人出庭应诉暂...

南阳市行政机关正职负责人出庭应诉暂行规定第一条 为规范行政机关正职负责人行政诉讼出庭应诉工作,推进法治政府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和改进行政应诉工作的意见》(国办发〔2016〕54号)、《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若干问题的规定》(法释〔2020〕3号)、《河南省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工作规定》(豫政办〔2021〕53号)等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市县两级法院开庭审理的以市、县(市、区)政府及所属部门为被告的行政诉讼案件。立案阶段不予受理、未经开庭审理径行裁判和人民法院组织调查、询问的案件不适用本规定。第三条行政诉讼开庭审理案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被诉行政机关正职负责人应当出庭应诉,并确保出庭应诉率达到100%:(一)涉及重大公共利益的案件;(二)社会高度关注的案件;(三)三十人以上共同提起的集体土地征收与补偿、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强制拆除等可能引发群体性事件的案件;(四)因责令停产停业,或者因暂扣、撤销、吊销行政许可证导致企业停产停业或者公民丧失生活主要经济来源,以及行政拘留涉及行政相对人重大人身自由而引发行政争议的案件;(五)本级政府或者上级主管部门要求该部门机关正职负责人出庭应诉以及人民法院要求该行政部门正职负责人出庭应诉的案件;(六)最高人民法院提审和检察机关提起公益诉讼的案件。不在以上情形范围的案件,鼓励倡导行政机关正职负责人出庭应诉,并由司法行政机关按照有关规定予以通报表扬。被诉行政机关正职负责人因正当理由不能出庭,需申请延期开庭审理的,应当在开庭前向人民法院提交延期开庭申请书。第四条 行政机关正职负责人因不可抗力、意外事件、需要履行他人不能代替履行的公务,以及人民法院认可的其他正当理由导致不能出庭的,可以委托本机关主管副职负责人出庭,不得仅委托律师出庭。主管副职负责人在出庭时,应当向人民法院提交情况说明,情况说明应当加盖行政机关印章或者由该行政机关正职负责人签字认可。第五条行政机关正职负责人应当积极履行应诉职责,做好庭审前应诉准备,按时出庭参加庭审,主动参与庭审发言,积极参与质证和辩论,配合人民法院查明案情。行政机关正职负责人应积极参与审前和解案件,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依法提出可行性、建设性的和解方案,努力促进行政争议在立案前得到实质性化解。第六条行政机关正职负责人在出庭应诉过程中发现被诉行政行为违法或者明显不当的,应当在庭审结束后及时组织行政机关依法撤销、变更、停止执行被诉行政行为或者依法履行职责。行政机关决定撤销、变更、停止执行被诉行政行为或者依法履行职责的,应当及时书面通知人民法院和其他诉讼当事人。第七条对法院判决败诉的案件,行政机关正职负责人应当组织所在机关依法履行,及时纠正违法或不当的行政行为,并拓展和延伸行政败诉效果,规范行政执法行为。第八条市县两级法院负责行政机关正职负责人出庭应诉的通知,司法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机关正职负责人出庭应诉工作的指导、协调和监督。第九条市县两级法院和司法行政部门应建立行政机关正职负责人出庭应诉沟通和通报制度,全面掌握部门正职负责人出庭应诉情况和行政争议实质性化解效果,并在全市范围内进行通报。第十条行政机关正职负责人出庭应诉的,所在机关应当组织本机关副职负责人、法制工作人员以及行政执法人员旁听庭审。第十一条对典型行政诉讼案件,同级司法行政机关可以同时组织其他部门负责人旁听观摩。市县两级司法行政部门每年至少组织1次由同级行政机关主要负责同志参加的行政诉讼案件庭审旁听活动,同级行政机关主要负责同志要积极参加。第十二条行政机关正职负责人出庭应诉工作纳入年度法治南阳(法治政府)建设考核,并作为重点考核内容之一。第十三条 市人民政府工作部门,县(市、区)人民政府正职负责人未按照本规定出庭应诉的,由市司法局提请市人民政府予以通报批评,并由市政府分管领导对相关负责人进行约谈。县(市、区)人民政府工作部门正职负责人未按照本规定出庭应诉的,由所在的县(市、区)司法局提请本级人民政府予以通报批评,并由县(市、区)政府分管领导对相关负责人进行约谈。第十四条行政机关正职负责人及相关工作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等有关规定依法给予处分:(一)必须出庭应诉但无正当理由或者未说明理由而未出庭应诉的;(二)未按时到庭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三)行政机关有正当理由申请延期开庭审理,人民法院准许后再次开庭审理时行政机关负责人仍未能出庭应诉,且无正当理由的;(四)人民法院在庭审中要求行政机关负责人就案件争议焦点问题进行解释或者说明,行政机关负责人拒绝解释或者说明,导致庭审无法进行的;(五)以欺骗、胁迫等非法手段使原告撤诉或者利用职权干预、妨碍人民法院依法审理案件的;(六)因违反法庭纪律,被人民法院予以处罚或者人民法院建议严肃处理的;(七)拒不履行人民法院对行政案件的生效裁判文书的;(八)出庭应诉活动中存在其他违法行为被人民法院发出司法建议要求纠正的。第十五条本规定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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