车大雄。 发表于 2021-11-5 14:25:28

欠钱不还?邓州两公司对簿公堂!

2021年10月30日(周六)下午,正在单位加班的邓州市人民法院闫静法官突然接到当事人邓州市某某全建材公司代理人的电话,她在电话里告诉闫静:“我们公司决定听从的你的建议,同意和被告邓州市某某新型建材公司调解。”这突如其来的好消息对闫静简直就是一剂强心针,顾不上加班结案的劳累和疲惫,趁热打铁,她赶紧电话联系被告邓州市某某新型建材公司的代理律师,希望双方当事人能尽快到法庭进行调解,被告律师却告诉闫静,由于时间太仓促,他们无法及时赶到法庭参加调解。多次反反复复的调解开庭,眼看就要“结果”了,可不能因为这个原因就错过了呀。在征求双方当事人同意后,闫静当即决定利用“互联网法庭”进行隔空审理。

当日下午4:29分,原告邓州市某某全建材公司诉被告邓州市某某新型建材公司为买卖合同纠纷一案通过互联网法庭再次开庭,双方当事人在庭上自愿达成调解协议:被告邓州市某某新型建材有限公司自愿支付原告邓州市某某全建材有限公司货款23.75万余元及利息,按约定日期分三批付清。
看着“新鲜出炉”的民事调解书,闫静心里美滋滋的,要知道这个结果可是她磨破嘴皮子多次调解才换得的。刚接到这个案件时,闫静原本觉得就是一个简单的买卖合同,双方争议也不大,先把双方传唤到庭上,调解调解应该问题不大。在第一次传唤双方当事人调解时,被告方态度很好,除了对利息部分有点争议,对原告的诉求基本无异议,但是希望法庭能考虑到目前该公司的实际困难,能分期付款。然而,对被告分期付款的请求,原告却坚决不同意,认为被告是有意拖延时间,要求被告必须在一周内支付全部的货款及利息。多次调解不成,闫静决定不再调解,开庭审理,依法判决。庭审中,被告一改往日调解的好态度,对原告的诉请及事实一概不予认可,并辩称原告举证的证据有很多瑕疵:比如合同没注明签定日期,对账单无被告公司印章等等。原告一听被告在庭审中的“狡辩”理由气的直跳脚。庭审快结束时,闫静再次征求双方意见,是否同意调解,原告方表示他们要咨询完法律专业人士的意见后再说。两天后,闫静终于等来了开头一幕电话传来的“好消息”。下午5:37分,书记员将正式的书面调解书送达给双方当事人,一场闹剧终于落下帷幕。因该案是涉营商环境的案件,闫静结合本院办理该类案件须快审快结的规定,在提高案件办理速度的同时,也不一味地追求快,因为那样可能就无法真正实现案结事了,企业利益也无法真正维护到位。这个案件虽然经过多次调解开庭占用了工作人员较多的时间和精力,但这样既保护了原告的债权利益,也利于被告度过疫情期间暂时的周转困难,对两个公司来讲是“双赢”。事后,闫静说:“累点,操心点都值了”。这起案件是邓州法院办理营商环境案件的一个缩影,也是该院开展“我为群众办实事”和“双提升”活动的案例之一,让法官多用心,让数据多跑路,让企业少忧心,让群众得实惠,这些都是邓州法院全体干警正在坚持不懈奋斗在司法为民道路上的重要举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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